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推动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青年人才工程,促进“号”、“手”活动广泛、深人、持久开展,加强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根据全国、省有关“号”、“手”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柜组、车、站、所、店)和青年工程。“青年岗位能手”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过硬业务技能的青年代表。
三、“号”、“手”活动主要在窗口行业及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中开展。争创活动在市“号”、“手”活动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下,以分行业开展为主,纳入各争创单位党政工作序列,由团组织在党政指导下具体实施。
四、“号”、“手”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向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基本条件、考核标准及否决因素
五、“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周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2、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职业文明;
3、积极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60%以上的青年成为本系统或本单位岗位能手;
4、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能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5、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和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六、“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符合第五条规定;
2、党政领导重视,争创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总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扎实有效地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敬业爱岗、职业道德、文明意识教育;
4、工作(服务)环境整洁、美观,有明显的创建标志,窗口服务行业的创建集体应在显著位置显示创建服务规范和监督承诺措施,员工佩带工号章,团员佩带团徽;
5、“青年文明号”领头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本办法只明确考核标准的主要内容,具体考核细则由各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在“号”、“手”活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指导下进行制定。
七、“青年文明号”否决因素:有下列现象之一者,经核实。取消争创资格或“青年文明号”称号,收回牌匾: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
2、在生产、科研、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
4、本集体成员中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5、本集体的团组织在年度工作考核中不合格的。
对已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因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如集体中三十五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50%或负责人中没有一人年龄低于40周岁等,“号”、“手”活动指导委员会将颁发纪念证书,同时收回牌匾。
八、“青年岗位能手”的基本条件: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或干部)(有突出贡献者可放宽到40周岁);
2、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熟练掌握本职技能,能够文明、优质、高效地完成本岗位各项工作任务,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成绩突出;
3、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在业务改革和技术革新方面有突出贡献;
4、在参加行业(系统)和全国性重大业务技术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评选办法
九、“号”、“手”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具有连贯性,参评对象必须是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集体或个人,申报更高层次的“号”、“手”,必须是保持本级别“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荣誉一年以上的。
十、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和个人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确凿,有说服力。
十一、市“号”、“手”活动指导委员会将根据各县(市)、行业上报的材料,对被推荐的集体、个人进行检查验收,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市各行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或个人作为市级“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并进行命名表彰。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二、市“号”、“手”活动指导委员会将每年召开“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命名表彰大会,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授予铜牌,对“青年岗位能手”颁发荣誉证书。
十三、基层单位可对各级“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集体和个人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向先进学习的良好氛围。要落实激励措施,可根据实际,对“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给予本单位相同档次先进待遇。
十四、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和“青年岗位能手”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 组织管理
十五、实行市级“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归档制度,对市级“青年文明号”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核工作由市“号”、“手”活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有关申报、考核、命名、复查材料全部归档。
十六、实行“青年文明号”挂牌制度。参赛集体要统一悬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志物,已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
十七、实行“青年文明号”监督制度。采取定期与随机相结合、自我考核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条件的“青年文明号”即取消其称号并摘牌。对有群众举报或被舆论曝光的,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其荣誉称号。
十八、实行“青年文明号”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制度。市“号”、“手”活动指导委员会将根据各行业(系统)的参赛集体数量多少,按比例确定该行业(系统)“青年文明号”总量(如参赛集体数量发生较大变化,总量将作相应调整),每年度的评选由“号”、“手”活动指导委员会与各行业(系统)确定新增名额,原有“青年文明号”经考核合格,一并命名表彰。对连续三年获得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号”、“手”活动指导委员会将发给其荣誉证书,荣誉称号自动取消,如要继续争创,必须重新申报参赛。
十九、市“号”、“手”活动指导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活动开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筹措“青年文明号”活动工作专项经费,并进行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每年度参赛集体交参赛费50元,重新命名单位交公告费250元,新命名单位共交经费450元。
二十、“号”、“手”活动纳入同级别文明单位创建考核内容序列,作为考核中加分的因素。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一、各地区、各行业(系统)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管理办法。
二十二、本办法将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市“号”、“手”活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十三、“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只有一个统一名称,其他类似活动不冠以“青年文明号”的一律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不得越级推荐、上报、命名。
二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三月